|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信息产业部电子标准工作组管理办法》和《全 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工作组的名称:家庭网络标准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三条
工作组性质:本工作组是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成立“数字电视标准工作组”的通知》(信科函[2001]125号)文件有关要求,由我国境内电子信息领域相关企事业单位联合组建而成,从事我国家庭网络领域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工作组宗旨:联合国内家庭网络领域技术力量,通过相关标准的研究制定,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技术创新与进步,推动我国家庭网络领域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
工作组是我国家庭网络技术领域负责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技术组织,在信息产业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六条
工作组根据国内外家庭网络领域技术发展趋势、市场及产业需求,提出我国家庭网络技术标准体系建议,负责制定和完善本标准体系。
第七条
根据我国家庭网络标准体系和国内相关技术、产业发展需求,提出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制(修)订建议和立项。
第八条
根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计划,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有关单位完成标准项目的起草、讨论、评审和报批工作。
第九条
在主管部门领导(或委托)下,实施本领域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第十条
负责与国内有关技术委员会进行技术协调。
第十一条
研究国外相关标准和相关核心技术,对其重大技术问题组织讨论和研究,做出技术分析与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或技术决策建议。
第十二条
在政府与国外组织、机构进行有关技术谈判时,工作组负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三条
承担主管部门委托办理的与本领域标准化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工作组组成方案根据信息产业部相关政策批准。工作组设理事会、技术战略组、秘书处、市场推广组及开放论坛、测试认证组、IPR及法律组、及标准项目组若干。组织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工作组机构示意图
第十五条
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设理事长、技术战略组组长、标准项目组组长、市场推广与开放论坛组组长、测试认证组组长、IPR及法律组组长、技术专家组组长等,各组长是工作组各项事务的组织者。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工作组技术政策,经费支持及重要事务的制订者和决策者。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两名,理事若干。理事长及副理事长由理事会协商选出。理事长、副理事长任期2年,任期结束后由理事会协商讨论新的人选。理事会主要职责是:
1、就我国家庭网络产业发展相关产业政策、知识产权政策等进行决策;
2、在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和规划下,研究并制订工作组重大技术政策;
3、代表工作组向有关主管部门就我国家庭网络产业重大技术政策提出可行性建议;
4、听取工作组工作汇报;
5、共同决定理事会成员对工作组经费支持政策;
6、研究并确立工作组市场推广、宣传政策;
7、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8、指派技术战略组组长人选;
9、理事长主要职责为:
a)、理事长召集并组织理事会会议;
b)、代表理事会签发理事会文件;
c)、对于理事会表决未能决定的事宜进行决策;
d)、其他有关事宜;
e)、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
10、理事会每年召开1~2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如电话会议)召开。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理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活动视为自动放弃理事权利。
第十七条
技术战略组成员由各个小组的组长组成,设组长一名,副组长两名。技术战略组组长、副组长人选由理事会提名和任命,并报送信息产业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技术战略组工作职责:
1、研究并制定我国家庭网络技术标准体系;
2、研究并决定标准(修)订计划,并向主管部门提出标准(修)订建议;
3、向项目组分配标准制(修)订工作;
4、审定标准草案;
5、维护已有标准;
6、讨论并决定经费使用;
7、其他有关事宜;
8、技术战略组组长职责为:
a)召集技术战略组全体会议;
b)批准经费使用;
c)代表工作组签发文件;
d)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八条
市场推广组负责发展新的工作组会员,市场调研工作及市场调研报告的撰写,开放性论坛的组织发布和维护等工作,组长由技术战略组组长任命;测试认证组负责相关认证标准的制(修)订,产品的认证检测和标识发放等,组长由技术战略组组长任命;IPR及法律组负责国内外相关专利的收集和整理、知识产权规则的制订、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置、公共专利的审查申报等工作,组长由技术战略组组长任命。
第十九条
标准项目组负责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项目组设组长一名,技术专家代表若干。标准项目组组长由技术战略组讨论指派。标准项目组组长职责为:
1、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
2、决定标准项目组经费使用。
第二十条
秘书处是工作组的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挂靠单位为信息产业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秘书处的主要职责为:
1、在理事会、技术战略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日常工作,协助工作组与各成员间的联系,及时向工作组成员通报相关信息;
2、秘书处派专门人员参与理事会、技术战略组、标准项目组、市场推广组、测试认证组、IPR及法律组等相关工作;
3、向有关主管部门申报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4、对标准制订的全过程进行指导,组织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并受技术战略组委托组织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
5、协助工作组收集、整理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外标准资料,了解本领域国内外标准化工作动态和发展趋势,并向工作组报告;
7、管理工作组文件;
8、负责对标准草案报批稿进行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9、
代表工作组对外联络,负责技术咨询与服务工作,组织标准宣讲和有关技术交流工作,收集标准反馈意见;
9、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10、负责工作组的经费使用、活动预算及会费收取等,并向主管部门和理事会汇报经费收支明细情况。
第四章
成员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采取开放式原则组建,凡关心我国家庭网络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承认并遵守工作组章程,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以报名参加工作组。
第二十三条
工作组采用会员制,成员名额不限,成员分为理事会成员、促进成员、普通成员和观察员。
第二十四条
成员资格。
1、理事成员和促进成员申请资格: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普通成员申请资格: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家各级事业单位、国内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
3、观察员申请资格:在中国大陆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合作或外商独资企业。
第二十五条
成员代表资格
1、理事会成员代表应是所在成员单位行政管理、决策领导层一员。
2、促进成员、普通成员或观察员代表为成员单位技术专家、技术责任人或部门主管。
3、为保证工作组正常工作的开展,工作组采用注册制,代表资格需要在秘书处注册备案。
第二十六条
成员的权利:
1、理事成员享有如下基本权利
a)监督工作组各项工作
b)工作组工作最终决议、技术政策等表决权(1票/会员)
c)工作组标准方案表决权(1票/会员)
d)技术战略组组长人选指派决策权
e)理事成员提名权
f)理事会活动参与权、知情权
g)标准、测试认证及产业化提案权和决策权
h)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活动参与权
i)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活动知情权
j)工作组相关文件获取权
k)代表工作组参与对外交流与技术协调
l)改变本单位成员身份或退出工作组的权利
2、促进成员权利
a)工作组标准方案表决权(1票/会员)
b)标准、测试技术方案提案权
c)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活动参与权
d)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活动知情权
e)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有关文件获取权
f)改变本单位成员身份或退出工作组的权利
3、普通成员权利
a)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公开活动的参与权
b)技术方案建议权
c)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公开文件获取权
d)改变本单位成员身份或退出工作组的权利
4、观察成员权利
a)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公开活动的参与权,可被邀请(或获准)参与工作组其他活动
b)技术方案建议权
c)技术战略组及下设各组公开文件获取权
d)改变本单位成员身份或退出工作组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成员义务:
1、理事会成员义务
a)遵守工作组章程和工作组相关规章制度;
b)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
c)认可并支持建立家庭网络相关技术标准,致力于推进家庭网络技术,培育家庭网络市场;
d)在家庭网络领域的研发、制造等方面进行实质性的投入,主动按照各自企业的特点在产业链上协作,积极推动产业化的进程;
e)在家庭网络领域技术研发、产品制造过程中,积极申请并维护相关专利;
f)参与工作组技术方向性政策和产业化建议研究,组织协调工作组内部、外部工作,宣传标准工作组;
g)支持推动标准工作组各项活动,并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h)承担工作组任务、参与标准项目立项、试验验证、审查;
i)指派1名技术负责人和1至2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制定工作;
j)未经工作组许可,不得利用从工作组中获取的技术信息,进行专利申请;
k)按时交纳会费。
2、促进会员义务
a)遵守工作组章程和工作组相关规章制度;
b)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
c)有能力承担工作组任务、包括参与标准项目立项、试验验证、审查;
d)至少指派1名技术负责人和1至2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制定工作;
e)未经工作组许可,不得利用从工作组中获取的技术信息,进行专利申请;
f)按时交纳会费。
3、普通成员义务
a)遵守工作组章程和工作组相关规章制度;
b)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
c)至少指派1名技术负责人和1至2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制定工作;
d)未经工作组许可,不得利用从工作组中获取的技术信息,进行专利申请;
e)按时交纳会费。
4、观察成员义务
a)遵守工作组章程和工作组相关规章制度;
b)保守工作组内部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
c)至少指派1名技术负责人和1至2名技术专家参加标准制定工作;
d)未经工作组许可,不得利用从工作组中获取的技术信息,进行专利申请;
e)按时交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成员的加入程序
符合本章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并同意遵守本章程的企事业单位均可自愿申请成为促进成员、普通成员或观察员。申请单位除首先向秘书处提交成员申请表(见附件1);待表决通过,并签署单位保密协议(附件2)、缴纳会费并报秘书处备案后,方可称为正式成员。成为正式成员后,成员单位代表应填写成员单位代表登记表(附件3)并签署个人保密协议,并报秘书处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表决形式
工作组表决采用电子邮件、传真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成员申请结果判据
1、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必须首先成为促进成员并以该身份参与工作6个月(含6个月)以上,另须至少2名以上(含2名)理事会成员共同提名,获得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则通过。
2、申请成为促进成员、普通成员或观察员,应获得促进成员和理事会成员共计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则通过。
第三十一条
成员退出
工作组成员的退出由成员单位正式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确认报组长批准后,可正式退出工作组。退出时会费不退。
第三十二条
成员种类的变更程序
1、理事会成员辞去理事会成员资格时,由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确认后,以促进成员身份参与工作组工作。
2、促进成员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程序按本章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促进成员变更为普通会员或观察员时,由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确认后,以更新后的身份参与工作组工作。
3、观察员申请成为促进成员时,按本章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进行;观察员退出时,由成员提出书面申请,经秘书处确认后,正式退出。
4、理事会成员在每年内两次(含两次)以上不参与工作组活动(如不参加工作组会议、不参与工作组表决,不发表意见等),则调为促进成员参加工作。对理事会所有成员以年度为单位予以考核,若无明显贡献,经除本单位外的理事会成员协商,可撤销理事会成员的理事资格,保留其促进成员资格。
5、促进成员在每年内三次(含三次)以上不参与工作组活动(如不参加工作组会议、不参与工作组表决,不发表意见等),经除本单位外的理事会成员和促进成员协商,可撤销工作组成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成员除名
凡有以下现象之一的工作组成员将被除名:
1、不保守工作组秘密;
2、不按时交纳会费;
3、对外散布虚假言论,从事恶意商业炒作;
4、未经许可对外发布标准制定信息,严重影响工作组工作的;
5、成员累计三次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工作组活动(有资格且被邀请参加的活动),观察员除外。
违反上述规定的,经秘书处核实,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除名。被除名的成员单位,已缴纳的会费不退,两年内工作组不再受理其加入申请。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成员单位代表必须具有组织纪律性,具有家庭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外语水平,对家庭网络的标准制定工作认真负责;同时必须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及时完成工作组分配的任务。
原则上,每次活动只允许成员单位注册代表参加。
第三十五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可根据需要,除注册代表外,可临时书面指定技术负责人或技术专家出席工作组会议,但每个成员单位只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六条
成员单位代表必须按时参加各项活动,一旦确定中途不得随意换人,若确需换人,由成员单位出具书面申请送秘书处,经秘书处批准并作登记后方可换人。
第三十七条
工作组成员单位代表因故不能参加工作组活动时,应提前向秘书处提出书面请假,否则视为无故缺席。
第三十八条
促进成员应参加技术战略组活动;技术战略组和标准项目组活动将根据需要选择是否允许观察员参加。
第三十九条
工作组负责提出标准体系规划、标准立项、标准文本的起草、讨论、试验验证和标准终审稿的上报工作,必要时组织技术交流和研讨。
第四十条
标准的起草、讨论、实验与验证等工作由所属标准项目的标准项目组组长负责,必要时标准项目组组长可另行组织标准项目组会议进行技术交流和研讨。
第四十一条
技术战略组组长或标准项目组组长可根据需要,聘请技术专家组专家或技术专家,并可根据需要邀请普通成员、观察员参加讨论和会议,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
标准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征求成员意见,形成共识。对不同意见在组内协商解决;重大技术问题由秘书处组织技术专家组分析评议,向技术战略组提交结论。重大决策问题或建议交理事会会议研究,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汇报。
< |